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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某某诉被告罗某某、方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原告钟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曹毅,株洲市法学会法律服务部执业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或申请撤诉等诉讼权利)。

被告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宁县人,住(略)。

被告方慧,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市人,住(略)。

原告钟某某诉被告罗某某、方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龙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2009年8月14日,原告钟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方慧的起诉,本院依法裁定予以准予。

原告钟某某诉称:2000年11月份,被告罗某某因生意需要

向原告钟某某借款现金x元整,约定当月底归还,尔后一直未归还。经原告钟某某多次催讨,被告罗某某于2007年7月8日重新出具借条并承诺2008年年底归还,但时至今日仍未偿付分文。原告故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立即偿付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1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罗某某辩称:借款属实,同意分期分批偿还借款x元。

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罗某某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00年11月向原告钟某某分两笔共计借款7万元。之后被告罗某某一直未归还借款。经原告钟某某多次催讨,2007年7月8日,被告罗某某就7万元借款向原告钟某某重新出具借条一张,并承诺2008年底归还。因被告罗某某至今仍未还款,原告故诉至本院,酿成本案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罗某某自愿偿还原告钟某某借款本金7万元,支付方式如下:于2009年9月30日前偿还原告借款2万元,于2009年12月31日前偿还原告借款2万元,于2010年5月31日前偿还原告借款3万元;

二、如被告罗某某未按上述第一项约定的还款期限向原告

钟某某偿还借款,则原告钟某某可就借款本金7万元及利息1万元,合计8万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原告钟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1553元,减半收取计776.5元,被告罗某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龙静

二○○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彭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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