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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某某、赵某某、杨某某、文某某、江某某与湘乡市东山建设投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湘乡市人民法院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湘法民特字第X号

申请人颜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申请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申请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申请人文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申请人江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隆回县人,住(略)。

被申请人湘乡市东山建设投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湘乡市望春门办事处东风路X号。

法定代表人廖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颜某某、赵某某、杨某某、文某某、江某某与被申请人湘乡市东山建设投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0年6月21日向湘潭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在仲裁过程中,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31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湘潭仲裁委员会于2010年6月23日将申请人的申请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湘乡市东山建设投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10万元或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湘辉

审判员尹春辉

审判员李新元

二O一O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曾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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