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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诉被告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龙山县人,住(略)。

被告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市人,住(略)。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易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陈某某诉称,被告于2008年3月12日向原告借3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六个月,利息7.2万元,并与原告签署了借款协议。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付,被告未能履行偿还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息37.2万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罗某某辩称,被告所述属实,愿意偿还借款。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12日,被告罗某某因资金周转困难与原告陈某某签订借款协议一份,协议约定原告借款人民币30万元给被告,借款期限为六个月,借款利率为每月4%。该借款到期后,被告罗某某未予偿还,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酿成本案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罗某某自愿于2009年8月5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陈某某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2万元;

二、原告陈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6880元,减半收取3440元,被告罗某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易红

二○○九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宾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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