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河南省渑池县人,汉族,本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1998年3月至2002年1月任渑池县X乡党委书记,2002年1月至2007年4月,任渑池县X镇党委书记,2007年4月至2010年1月任三门峡市医药总公司(管理局)副总经理(副局长)、党委委员,2010年1月至今任三门峡市医药总公司总经理、党委委员、书记,住(略)。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0年6月5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谭某某,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行贿罪,于2010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毛跃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4月,时任渑池县X镇党委书记的被告人王某某,在时任渑池县县委书记仝X蛟的推荐和帮助下,被提拔为三门峡市医药总公司(管理局)副总经理(副局长)、党委委员。为表感谢,王某某于2007年4月送给仝X蛟现金10万元。2009年7月份左右,仝X蛟将该10万元又退还被告人王某某。2009年11月,省纪委专案组向王某某调查此事,王某某如实交待了其行贿的事实经过,并按专案组的要求于2009年11月30日将行贿款10万元上交渑池县财政局。2010年6月4日,汝州市人民检察院受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及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的指定,对王某某行贿案立案侦查。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中没有异议,并表示认罪悔过,且有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人仝X蛟、王X、张X亮、周X亮、贺X强的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严重侵害了国家公务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在接受省纪委专案组的调查时,能如实供述其行贿的事实,并上交了行贿款,在侦查及诉讼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三百九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到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叶陆政
审判员张海民
审判员王某辉
二O一O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邵存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