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9月1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新野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席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全慧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因本案涉及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13日下午,被告人席某某与被害人白××、王××因工作上的事发生纠纷,引起厮打,致使白××、王××受伤。经鉴定,白××的伤情为轻伤,王××的伤情为轻微伤。
案件审理中,被告人席某某与被害人白××、王××达成赔偿协议,席某某赔偿白××各项经济损失6300元,赔偿王××各项经济损失2000元。
以上事实,被告人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席某某的供述,被害人白××、王××的陈述,证人宋××、王××等人的证言,鉴定结论,调解笔录,调解协议,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席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新野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席某某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在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为了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利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席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鲁小明
代理审判员张依新
人民陪审员王炳会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刘海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