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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某诉中国少年儿童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3)二中民初字第1378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二中民初字第1378号

原告怀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大学学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赵智生,北京市明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少年儿童出版社,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海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范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国少年儿童出版社主任,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怀某与被告中国少年儿童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怀某于200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怀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怀某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怀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刘薇

代理审判员梁立君

代理审判员宋光

二ΟΟ三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冯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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