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某。
委托代理人桓轶,江苏尊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赵某磊,铜山区大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于2011年4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袁某诉被告李某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袁某在本次事故中的损失:修车费x元、停某、拖车费1100元(含为被告垫付的500元),合计x元。据事故责任认定书,被告李某应赔偿原告袁某上述费用计x元,被告已付x元,尚余款550元,于2011年10月6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被告李某在本次事故中的损失:修车费4700元。据事故责任认定书,原告袁某应向被告李某赔付2350元,于2011年10月6日前一次性付清。
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保全费520元,合计1170元,原、被告各承担一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宋长兴
人民陪审员张明富
人民陪审员丁继娥
二0一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陈晓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