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嘉禾县X镇X村xxx号。
被告罗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嘉禾县人,系嘉禾县x医院职工,住嘉禾县x医院宿舍。
被告叶xx,男,1970年出生,湖南省嘉禾县X镇X村xxx诊所。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xx与被告罗xx、叶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xx于2012年元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周xx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xx负担。
审判员李卫平
二○一二年元月五日
书记员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