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嘉禾县X镇X街xx号。
委托代理人雷xx,湖南省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提起上诉等。
被告邓xx,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嘉禾县X镇X路煤征办宿舍。
被告曾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嘉禾县人,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胡xx,湖南东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李x与被告邓xx、曾x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12日受理后,原告李x于201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法律赋予原告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李x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x负担。
审判员黄仕钦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