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武汉海博生物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南湖李家墩特一号生物工程大楼X楼X室。
法定代表人徐某,董事长。
被执行人武汉市友谊服饰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市友谊公司。住所地:武汉市Zx口区中山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顾某某,经理。
本院在执行武汉海博生物能源有限公司与武汉市友谊服饰公司、武汉市友谊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武汉海博生物能源有限公司因经营需要,于2009年11月17日在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洪山分局办理名称变更登记手续,将其名称更名为“武汉海博能源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武汉海博能源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程身龙
审判员余培为
审判员魏天红
二O一O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秦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