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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2009〕汉民二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丹阳市申阳纱罩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X镇X路。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总经理。

被执行人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丹阳市申阳纱罩有限公司与黄某乙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0月10日作出的〔2009〕汉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0年2月22日立案执行。因执行工作需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适用提级执行、指定执行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三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9年10月10日〔2009〕汉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执行一案指定潜江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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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程身龙

审判员余培为

审判员魏天红

二O一O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方晓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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