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男,×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无业,住湖南省湘潭县X镇×村×组。
委托代理人刘×,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株洲市×电器设备厂,住所地在株洲市X路。
投资人蔡×,该厂厂长。
原告张×诉被告株洲市×电器设备厂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新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10年1月8日,原告张×向本院申请对被告株洲市×电器设备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株洲市×电器设备厂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176元,减半收取588元,由原告张×承担。
代理审判员张新华
二○一○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陈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