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宁会平,河南汇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某某,女。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焦中迁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代理人和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1995年经人介绍相识,1996年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长女张某,X年X月X日生育次女张某某。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后感情一般,经常拌嘴吵架,特别是近一年多来,被告无端找事,双方感情迅速恶化,并开始分居生活。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要求与被告离婚,女儿由原告抚养。
被告辩称,我们夫妻感情一直很好,生活中连不能自理的婆婆均是由我端吃端喝照料的,原告提出离婚是因为他在外面找女人,离婚不利于子女成长,我不同意与被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是经人介绍相识,1996年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长女张某,X年X月X日生育次女张某某。共同生活中,双方有生气、吵架现象。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证明材料及本院调查材料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并生育有子女,共同生活过程中,虽然有生气、吵架现象,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工本费100元,合计4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焦中迁
二00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