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
被执行人潜江市X镇人民政府。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与被执行人潜江市X镇人民政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武区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由于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在我院辖区,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委托我院执行。依照《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适用指定、提级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条第(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08年11月18日(2008)武区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执行一案指定天门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崔斌
审判员程身龙
审判员余培为
二O一O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秦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