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顾某
被告李某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案在审理中,本院委托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李某欠原告顾某借款人民币x元,该款于2010年12月起每月月底前还人民币3000元,至还清止。如被告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有权对上述欠款申请一并执行。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150元,由被告自愿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
书记员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