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村xx号xx室。
被告蔡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村xx号xx室。
原告王xx诉被告蔡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xx诉称,原、被告系自主结婚,婚初原、被告夫妻关系尚可、但自2007年起双方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使夫妻关系日趋恶化。自2007年6月起双方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蔡xx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xx与被告蔡xx于1997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0年4月20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名蔡xx。婚初夫妻关系尚可,近年来双方为生活琐事时常发生争吵,致使夫妻关系日趋恶化,自2007年6月起双方分居至今。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审理中,被告蔡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王xx与被告蔡xx虽系自行结合,但近年来因双方为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并长期分居,致使夫妻关系日趋恶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王xx要求离婚,故本院予以准许。被告蔡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的权利,故本案缺席审理。因被告未应诉,故对夫妻共同财产及原、被告居住问题在本案中不予处理。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王xx与被告蔡xx离婚;
二、原、被告所生之女蔡xx随原告王xx共同生活。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树雄
审判员 嬁f
代理审判员乔亚敏
书记员龚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