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宁市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上诉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西三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2009)江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2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0年1月5日、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开庭时,上诉人广西三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韦惠、王桂平;被上诉人南宁市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创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某、林春余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开庭时,上诉人广西三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韦惠、王桂平;被上诉人创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湘宇、林春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12月8日,创源公司(发包人)与广西三建公司(承包人)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创源公司将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X路X号罗马花园工程的桩基工程、土建工程、室内水电工程、防雷工程、室外排水管网工程发包给广西三建公司;广西三建公司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创源公司造成的损失;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广西三建公司移交完整的并经监理单位审核合格后的工程技术档案资料三套(包括竣工图三套)给创源公司。2006年12月29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罗马花园工程补充协议》,就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广西三建公司对工程进行了承包建设。2007年7月28日,罗马花园B、C、D、E、F、G、H、I、J栋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审理中,创源公司提供自己制作的《截止2009年4月30日罗马花园产权证办理违约金统计表》主张因广西三建公司原因造成创源公司逾期办理房屋产权证违约损失数额。广西三建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广西三建公司提供文件发放和回收记录(监理公司)及相关附件,主张其已经提供了罗马花园B、C、D、E、F、G、H、I、J栋工程全套竣工资料(包括完整的并经监理单位审核合格的工程技术档案资料,含竣工图三套),并已由监理公司向创源公司提供,创源公司对此不予认可。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创源公司与广西三建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罗马花园B、C、D、E、F、G、H、I、J栋工程已于2007年7月28日竣工验收合格,广西三建公司应按合同约定移交完整的并经监理单位审核合格后的工程技术档案资料三套(包括竣工图三套)给创源公司。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完整的并经监理单位审核合格后的工程技术档案资料主要包括工程项目竣工报告、分项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名单、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及技术变更核实单、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调查和处理资料、隐蔽验收记录及施工日志、竣工图、质量检验评定资料等、合同约定的其他资料。广西三建公司提供的文件发放和回收记录(监理公司)及相关附件,并不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完整的并经监理单位审核合格后的工程技术档案资料,而且也不能证明创源公司已收到广西三建公司提供的文件发放和回收记录(监理公司)及相关附件。因此,广西三建公司主张其已经提供了罗马花园B、C、D、E、F、G、H、I、J栋工程全套竣工资料(包括完整的并经监理单位审核合格后的工程技术档案资料,含竣工图三套)并已由监理公司向创源公司提供,不予采信。据此,广西三建公司并未向创源公司提供罗马花园B、C、D、E、F、G、H、I、J栋工程完整的并经监理单位审核合格后的工程技术档案资料三套(包括竣工图三套)。创源公司要求广西三建公司提供罗马花园B、C、D、E、F、G、H、I、J栋工程完整的并经监理单位审核合格后的工程技术档案资料三套(包括竣工图三套),应予以支持。广西三建公司应提供的罗马花园B、C、D、E、F、G、H、I、J栋工程完整的并经监理单位审核合格的工程技术档案资料三套(包括竣工图三套)应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要求。由于广西三建公司未能提供上述技术档案资料,已构成违约,应按双方合同关于“广西三建公司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广西三建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创源公司造成的损失;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的约定处理,创源公司制作的《截止2009年4月30日罗马花园产权证办理违约金统计表》并不能反映罗马花园逾期办理房屋产权证违约损失已实际发生,不属于双方合同所约定的“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故无法在本案中确定广西三建公司造成创源公司损失的具体数额,因此创源公司要求广西三建公司赔偿违约损失,不予支持。创源公司可在违约损失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一、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向南宁市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罗马花园B、C、D、E、F、G、H、I、J栋工程完整的并经监理单位审核合格后的工程技术档案资料三套(包括竣工图三套),其中包括工程项目竣工报告、分项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名单、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及技术变更核实单、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调查和处理资料、隐蔽验收记录及施工日志、竣工图、质量检验评定资料等、合同约定的其他资料各三套;二、驳回南宁市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x元,由南宁市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908.5元,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908.5元。
上诉人广西三建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一、创源公司要求我公司提交竣工资料的诉讼请求,已在(2008)南市民一初字第X号中提起反诉。故创源公司就同一诉讼请求向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起诉不当,二审法院应将该案合并审理。二、我公司已向创源公司提交了大部分的竣工资料,仅尚余小部分未提交。三、创源公司拖欠我公司的工程进度款,我公司有权留置该部分竣工资料。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驳回创源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创源公司辩称:一审法院判决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上诉人应否向被上诉人提供罗马花园B-J栋工程经工程监理单位审核的工程技术档案资料上诉人是否已向被上诉人移交了大部分工程技术档案资料尚未提交部分应否提交
除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以外,本院在二审中查明:在本院受理的广西三建公司诉创源公司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即(2008)南市民一初字第X号中,创源公司于2009年3月28日撤回要求广西三建公司提交竣工资料及竣工报告的反诉请求。本院于2009年3月31日以(2008)南市民一初字第41-X号民事裁定准许创源公司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创源公司与广西三建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二十六条第(六)项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广西三建公司)移交完整的并经监理单位审核合格后的工程技术档案三套(包括竣工图三套)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至本工程优惠后的形象进度价款的88%工程款…”。本案中,罗马花园工程B-J栋于2007年7月28日竣工验收合格,依上述约定,广西三建公司应将有关工程技术档案移交给创源公司。双方之间的工程款的争议当属另外的法律关系,可通过另行诉讼予以解决。而事实上,广西三建公司业已以原告身份以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的诉因以创源公司为被告诉至本院。广西三建公司拒不向创源公司提供相关的竣工工程技术档案既违反合同约定,又无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广西三建公司上诉认为其已向创源公司提交了大部分的竣工资料,并提供《文件发放和回收记录表》予以证实,同时,其认为该表上的领取人陆××为创源公司的工作人员,创源公司对此予以否认。广西三建公司对陆××的身份系创源公司的工作人员这一事实,在一、二审期间均未能举证,故应依《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上述规定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一审判决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得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由上诉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雪梅
审判员黄某
代理审判员黄某
二0一0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蒋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