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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阳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湖南某安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安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某某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乙,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阳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安仁县人,个体工商户,住(略)。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阳某目前下落不明,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举证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李红日

二0一二年三月八日

代书记员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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