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某安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安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某某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乙,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阳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安仁县人,个体工商户,住(略)。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阳某目前下落不明,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举证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李红日
二0一二年三月八日
代书记员余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