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荆州市薄利电器有限公司潜江分公司,地址:潜江市园林办事处东风路X号。
负责人张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龙秀英,湖北思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潜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住所地:潜江市园林办事处园林南路。
法定代表人程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毕尔加,湖北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荆州市薄利电器有限公司潜江分公司因诉潜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监督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潜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某,上诉人荆州市薄利电器有限公司潜江分公司以与被上诉人潜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就行政处罚一事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荆州市薄利电器有限公司潜江分公司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荆州市薄利电器有限公司潜江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移
审判员张伟
代理审判员徐联坤
二O一O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黄某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