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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晃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新晃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

负责人彭某。

被执行人姚某,男,52岁。

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新晃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的申请,于2012年3月16日作出了(2012)晃行执字第1-X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执行新晃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于2012年3月6日作出的晃国土资通(2012)X号《责令限期腾地通知》,并限被执行人姚某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五日内腾地。行政裁定书送达后,被执行人姚某拒不执行本院行政裁定,本院于2012年4月18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强制腾地。据此,本院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2)晃行执字第1-X号行政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审判长杨阳

审判员杨骋

代理审判员申毅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杨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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