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岳中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上诉人彭某乙因不服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2009)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婚生子彭某乙乐由上诉人抚养。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彭某乙与被上诉人周某于2001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于同年11月12日在华容县X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取名彭某乙乐。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和产生过矛盾。2005年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后,被上诉人周某外出务工,双方分居生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上诉人彭某乙与被上诉人周某自愿和好。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彭某乙和被上诉人周某各负担20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闾开海
代理审判员王德华
代理审判员何蓓
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江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