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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诉被告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某,女,汉族,1972生。

委托代理人曾永伟,律师。

被告刁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尤江涛,律师。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某诉称,2005年,她和被告结婚,结婚时她带一女儿刁某。婚后双方到西安做生意。婚后被告经常赌博,还将家里值钱的财产全部变卖,双方无法共同生活,故诉至本院,要求判决离婚。

被告刁某某辩称,他和原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仍有和好可能,不同意离婚。双方之所以出现问题,是因为他近年来炒股亏损之故,并非原告所述经常赌博。故恳请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原告刘某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被告刁某某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关某出具的证言一份,目的证实被告炒股亏损的事实。

经庭审质证,结合法庭调查,被告刁某某提供的证据无其他证据材料佐证,且出具证言人身份不明,本院不予采信。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5年6月13日登记结婚,原告带一女儿刁某,婚后双方在西安生活。2009年6月份,被告刁某某为返还外欠债务,自行将双方所有的一辆本田现代轿车出卖,双方遂产生矛盾而分居至今。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判决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相互了解,婚后关系融洽,双方因财产处分而产生的矛盾,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只要双方相互理解,尽释前嫌,仍能重建美好幸福的家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刘某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段宇飞

审判员杨以峰

审判员王彬

二0一0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蔡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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