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被执行人)衡阳市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
衡阳市石鼓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周波,衡阳市石鼓区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异议人衡阳市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衡中法执字第68-X号执行裁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审查该案期间,另行于2010年8月16日制作(2009)衡中法执字第68-X号执行裁定,解除了原(2009)衡中法执字第68-X号执行裁定中对被执行人衡阳市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异议的位于衡阳市珠晖区X乡水上乐园对面,衡花公路以南,面积为10.35亩土地的查封。为此,异议人衡阳市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衡阳市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异议申请,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衡阳市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黄某前
审判员周小良
审判员贺丽莎
二0一0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郭小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