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路××,女。
委托代理人袁晓东,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男。
委托代理人刘法成,虞城县司法局黄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路××与被上诉人范××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纠纷一案,虞城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1日作出(2009)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路××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路××及其委托代理人袁晓东、被上诉人范××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法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虞城县人民法院(2009)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虞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孙振明
审判员林廷武
代理审判员许秀敏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周克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