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
委托代理人李某杰,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
被告曾某某(又名曾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
本院2010年1月11日受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曾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和解,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协商解决,现原告周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邮政专递费100元,合计3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审判长罗立明
审判员贺清元
审判员谢树萍
二0一0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綦冠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