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天门市皂市中心卫生院。住所地:天门市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梁某,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甲,该院职工。
委托代理人史志强,湖北鹰之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个体工商户,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委托代理人程银权,湖北万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门市皂市中心卫生院(以下简称皂市卫生院)因与被上诉人李某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2010)天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有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2010)天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陈忠军
审判员别瑶成
审判员颜鹏
二O一O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