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国际电器上海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第三人上海某网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国际电器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第三人上海某网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国际电器上海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国际电器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国际电器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徐晨
书记员卞梨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