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光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喻某某,女,1964年5月生。2010年5月14日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被光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20日转逮捕。现羁押于光山县看守所。
光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光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喻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喻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光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年初,被告人喻某某在其菜园内种植罂粟一块。同年5月14日16时许,光山县公安局白雀派出所民警发现后即时铲除。罂粟已进入花蕾期,经清点共计1215株。
另查明:被告人喻某某于2004年患脑膜瘤病,种植罂粟的目的是自己治病。诉讼中被告人亲属为其缴纳罚金4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钟某某的证言,现场扣押清单、照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某非法种植罂粟1215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种植罂粟的目的是自己治病,种植的罂粟在未成熟时被铲除,未造成社会危害,可酌情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自愿认罪,其亲属主动为其缴纳了罚金,对其亦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喻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0年5月14日起至2010年8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何骁
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饶懿
附刑法条文:
第三百五十一条:“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