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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乙与陈某某、李某某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无业,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委托代理人张新龙,湖北江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个体工商户,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委托代理人谢从标,潜江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潜江市供销合作社职工,住(略)。系黄某乙之父。公民身份号码:x

案由: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上诉人黄某乙因与被上诉人陈某某、原审被告李某某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09)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经审理查明,2001年,陈某某在潜江市园林办事处环保小区X街X号修建一栋二间三层砖混结构住宅楼,建筑面积为228.97平方米,并于2006年10月26日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登记。2005年6月,黄某乙经有关部门批准,在紧邻陈某某房屋东侧修建一栋二间三层(实为四层)混合结构住宅楼(由李某某具体负责),建筑面积为457.31平方米,于2006年6月19日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登记。黄某乙在建房期间,陈某某的房屋墙面开始出现裂缝。2006年4月28日,李某某与陈某某签订一份协议,约定:“乙方(李某某)盖房屋导致甲方(陈某某)房子受损。经双方协议:乙方负责粉刷墙面裂分(缝)维修。此协议两年有效”。协议签订后,李某某未按约定履行,加之房屋裂缝逐渐扩大,陈某某于2007年8月向潜江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申请价格鉴证,并支付价格鉴证费500元。该中心于2007年9月3日作出价格估价结论,估定陈某某的房屋受损价值为x元。为此,陈某某于2007年9月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后因故撤回起诉。2008年4月15日,陈某某再次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黄某乙、李某某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x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

原审诉讼中,因陈某某的房屋受损原因不明,为了查明案情,经陈某某申请,原审法院委托湖北省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中心对陈某某的房屋受损的原因、损害程度及受损后的处理方案、修复费用进行鉴定和评估。2008年7月10日,该中心对陈某某房屋受损的原因、损害程度作出鉴定结论:“1、陈某某住宅房屋损害原因:东侧相邻新建住宅房屋的西侧基础有一部分直接压在了陈某房屋的东侧基础上,新建房屋的部分荷载直接传到陈某房屋的东侧基础上,受此影响使得陈某房屋的东侧再次沉降,使墙体承受较大的剪切力,导致墙体开裂;2、损害程度鉴定:房屋综合评定为B级(危险点房)”。2008年7月7日至8月4日,该中心对陈某某房屋受损后的处理方案及修复费用进行了鉴定和评估,对房屋处理方案提出了具体要求,估定该房屋受损后修复需要费用x元。陈某某为此支付鉴定费x元、现场勘验人工费8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三方当事人于2010年2月2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黄某乙一次性赔偿陈某某x元,于2010年2月10日之前给付完毕(已给付);

二、李某某不承担本案民事责任;

三、陈某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225元,鉴定费8000元,共计9225元,由陈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25元,减半收取612.50元,由黄某乙负担。

上述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经本院于2010年2月2日审查确认,已记入笔录,并由各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在该协议上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应当事人请求,本院制作此调解书,当事人拒收调解书,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

审判长陈某军

审判员颜鹏

代理审判员印坤

二O一O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王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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