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阿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阿民初字第X号
原告阿城市X村信用社,住所地阿城市X乡。
法定代表人刘某,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侯某,男,37岁,该单位法律顾问,现住所(略)。
委托代理人那某林,男,27岁,该单位法律顾问。
被告关某,男,汉族,无职业,现住所(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阿城市X村信用合作社与被告关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某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城市X村信用合作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雷艳红
二OO四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春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