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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城市X村信用社与关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4-09-2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阿民初字第3137号

黑龙江省阿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阿民初字第X号

原告阿城市X村信用社,住所地阿城市X乡。

法定代表人刘某,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侯某,男,37岁,该单位法律顾问,现住所(略)。

委托代理人那某林,男,27岁,该单位法律顾问。

被告关某,男,汉族,无职业,现住所(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阿城市X村信用合作社与被告关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某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城市X村信用合作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雷艳红

二OO四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春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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