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安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郦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郇恒娟,上海捷铭(略)事务所(略)。
被告上海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负责人张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又村,上海市联诚(略)事务所(略)。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本院于2010年3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上海某安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茅德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自1996年起原、被告在多个消防工程项目上存在发包、承包的业务合作关系,共涉及11个项目,总计工程款约700万元。期间,被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但尚有人民币270余万元工程款未支付。被告多次承诺支付,但2004年开始以公司要改制为由拖延至今,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故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欠款人民币2,700,477元;判令被告支付迟延支付工程款的滞纳金(按日万分之二点一,暂计2008年3月至2010年3月为人民币413,983元,实际要求计算到被告实际支付日止)。审理中,被告对原告所称事实无异议,对原告提出诉请金额有异议,提出双方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应于签署本调解书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某安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08万元。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200元,调解结案,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1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人民币4,050元(被告上海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应承担之诉讼费于签署本调解书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某安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三、双方无其他纠纷。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茅德成
书记员周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