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吴起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男,生于1990年3月15日。2008年12月12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吴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27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吴起县看守所。
吴起县人民法院审理吴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犯抢劫罪一案,于二0一0年五月十二日作出(2010)吴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王某某不服,以其未参与2008年6月18日晚在吴起县“世纪”网吧抢劫被害人姜某、霍某一案,及其参与的2008年6月17日晚在“世纪”网吧抢劫被害人郝某某现金400元定为抢劫罪不妥和对其量刑偏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被告人王某某于2008年6月18日晚,在吴起县“世纪”网吧伙同李银全、白忠政、高江宁抢劫被害人姜某、霍某现金4200元、CECT手机一部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吴起县人民法院(2010)吴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吴起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申建理
审判员闫小虎
代理审判员梁懿
二0一0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任冬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