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顾某某,男,汉族,。
被告陈某甲,男,汉族。
法定代理人陈某乙,男,汉族。
本院于2010年11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吴建波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8月底自行相识恋爱,2005年8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婚初双方关系尚可,之后因原,被告脾气性格不合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诉讼来院要求离婚。被告认为原告的陈某不是事实,但同意原告的离婚诉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甲自愿离婚。
二、双方无财产纠葛。
三、离婚后,原告张某某、被告陈某甲的居住问题各自自行解决。
四、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张某某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建波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何畏
审判员吴建波
书记员何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