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曲某某诉唐河县郭滩镇吴庄村委为债权纠纷一案一审判决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原告曲某某,又名曲X,男,生于X年X月X日。

被告唐河县X镇X村委。

曲某某诉唐河县X镇X村委(以下简称吴庄村委)为债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曲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吴庄村委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曲某某诉称:2000年至2008年,吴庄村委因欠我借款及利息、工资、垫支款共计x元未付,出具凭条十五支,经多次追要无果,请求依法判令吴庄村委向我清偿欠款x元及利息,诉讼费用由吴庄村委承担。

吴庄村委未提供答辩。

经审理查明:(1)2001年10月,吴庄村委从曲某某处借款5000元,约定按年息15%利率计息,至2004年12月31日利息结算为2043元;从2005年元月1日到2008年12月31日,利息结算为3000元,吴庄村委对原借款本金及利息给曲某某出具欠条三份,三条据显示:“今借到曲某某现金伍仟元正(5000元)(2010年村委借款转条,当时约定年息15%)吴庄村委2008.12.X号”;“今欠到曲某某利息款贰仟零肆拾叁元正(2043元)吴庄村委2004.12.X号”;“今欠到曲某某借款利息款叁仟元整(3000元)吴庄村委2008.12.X号。”(2)2001年至2004年,吴庄村委欠曲某某工资4500元,出具凭条三份,三条据显示“欠条,今欠到曲某某2001年工资1200元,2004年工资900元(1200元—300)合计贰仟壹佰元正.吴庄村委.2008.12.X号,”“今欠到曲某某贰零零叁年度干部工资款壹仟贰佰元正(1200元)吴庄村委.2003.12.X号,”“今欠到曲某某2002年度干部工资款1200元壹仟贰佰元正.吴庄村委.2002.12.X号”。(3)2000年至2006年,曲某某为吴庄村委垫支各项费2013元,吴庄村委给曲某某出具欠报销款条据八支。上述全部凭条除2001年10月22日垫支的电费款200元的条据外,都加盖有吴庄村民委员会或吴庄村委财务专用章及该村委会计吴修正个人印章。经曲某某多次向吴庄村委追要未果,无奈,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处理。

另查明:吴庄村委会计吴XX证实:曲某某所提供的全部欠款凭条都属实,其中2001年10月22日的垫支电费200元凭条上面签的“情况属实报支曲某占”是吴庄村X村主任曲某占签的。

以上事实,有曲某某陈述,欠条,证人证言等证据收集在卷。

本院认为:曲某某与吴庄村委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曲某某向其追要,应予及时偿还,拖欠不还,引起纠纷,其过错责任在吴庄村委,曲某某的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双方间对借款5000元的利率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唐河县X镇X村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曲某某偿还欠款x元。其中5000元借款的利息,从2009年1月1日起按年息15%利率计算,至款结清日止。

若吴庄村委逾期不能履行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元,由吴庄村委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仝之锐

代理审判员杨志体

代理审判员曹建国

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杨兴果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