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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盗窃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2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某于2010年2月22日2时许至本市X路X号上海文畅食品有限公司冷库,窃得价值人民币2,900余元的“海霸王”牌冷冻食品(上述赃物已于案发后被公安机关追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某、徐某、孟某某、汤某某的证言,被害单位上海文畅食品有限公司提供的进货凭证,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平凉路派出所出具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发还凭证,赃物照片,上海市杨浦区价格认证中心物品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丁某依法应予处罚。对于被告人丁某犯罪的事实、情节及实际危害程度等情况,可在量刑中予以考虑。鉴于被告人丁某自愿认罪,故予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丁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22日起至2010年7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李某东

书记员书记员张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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