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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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犯信用卡诈骗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因本案于2010年7月5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取保候审。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于2007年12月向中国民生银行申领了1张卡号为XX的信用卡后,持卡透支消费及提现,至2009年5月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x.8元,经银行多次催收仍不归还。

2010年7月4日,被告人张某在本市X村X号X室被公安人员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中心上海三部出具的报案书、信用卡申请表、交易明细表、催收记录,业务回单,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的规定,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张某犯罪情节较轻,已退出全部赃款,公诉机关提出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的建议,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三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谢燕

书记员顾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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