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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羊绒制衣有限公司诉上海某某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XXX羊绒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XX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祝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毛玉仙,上海市淮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X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XX路XX号X幢。

法定代表人范XX。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XXX羊绒制衣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XX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XXX羊绒制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已由原告预交),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上海XXX羊绒制衣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许根华

审判员邵勋

代理审判员沈卉

书记员郭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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