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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联社与熊某某金融借款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湘乡市人民法院

原告湘乡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沈某某,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湘乡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中沙信用社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熊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被告江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系被告熊某某之妻。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被告熊某某于2005年8月4日、2009年8月11日在原告所属的中沙信用社立据借款x元。借款期满后,经原告派员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还本息。特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x元,并偿付利息5500元。

被告辩称:被告愿意偿还欠款本金及利息,但希望原告能减免部分利息。

经本院查明:被告熊某某分别于2005年8月4日、2009年8月11日向原告借款x元、x元,月利率分别为7.5226‰、8.1375‰,到期日期分别为2006年8月4日、2009年7月4日,被告熊某某仅偿还了1697.72元利息给原告,本金及余欠利息至今未还。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熊某某、江某某在2010年7月27日前偿还欠原告湘乡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5000元。其余诉讼请求原告自愿放弃。

上述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6元,由被告熊某某、江某某自愿负担。

审判员陈某

二O一0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吴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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