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百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
委托代理人袁新忠,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复高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春岛、朱某某,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原告上海百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称:2008年8月26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合作协议》,约定双方联合实施“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电子病历项目”,一旦被告在该项目的投标中中标,应当将涉及电子病历的软件工程部分转包给原告实施。如有违反,被告应当支付相关标的额的30%给予原告。现被告在该项目的投标中中标,且被告的中标与原告前期提供的软件试用获得医院好评不可分割。但被告未按协议约定将电子病历的软件工程部分转包给原告实施,也不愿意给予补偿。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200,000元。
被告上海复高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辩称:涉案《合作协议》签订后,原告未按协议要求参与项目的调研、讨论,也未向被告提供制作项目投标文件的有关材料,而是以自己的名义向医院提供前期的软件试用服务,并作为被告的竞争对手参与投标。原告实际未履行双方合作协议中约定的全部义务,根本不能享有协议中约定的利益分配。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上海百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和被告上海复高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于2008年8月26日签订的《合作协议》自2010年8月6日起解除;
二、原告上海百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和被告上海复高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6日签订《开发协议书》(已签署);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150元,由原告上海百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和被告上海复高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各半负担人民币1,075元,被告负担部分应于2010年8月13日前付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 営U
审判员范国兵
代理审判员任井忠
书记员苏旭静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