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10年8月25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2010年9月30日经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依法逮捕,2010年10月29日由延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1年1月26日由延津县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杜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10年8月25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2010年9月30日经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依法逮捕,2010年10月29日由延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1年1月26日由延津县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田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10年8月25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2010年9月30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0年10月18日由延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1年1月26日由延津县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延津县人民检察院以延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甲、杜某乙、田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0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三被告人自愿认罪,在征得延津县人民检察院、三被告人的同意后,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常建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甲、杜某乙、田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0年8月25日零时03分,延津县城关派出所民警张××、贾××接110指令,将酒后在延津县天苑宾馆打架的被告人田某、杜某乙等人带至城关派出所进行调查。在延津县城关派出所,被告人杜某乙、田某及闻讯赶来的被告人杜某甲、田某(另案处理)对执行公务的公安干警刘××、贾××、王××及巡防队员进行殴打、谩骂,妨害执行公务。
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等人证言;被害人刘××、贾××等人陈述;公安机关证明;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甲、杜某乙、田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三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杜某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杜某乙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田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何振礼
审判员申长林
人民陪审员马新利
二○一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申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