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
委托代理人沈××。
委托代理人李××。
被告刘××。
原告金××诉被告刘××遗赠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文龙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及其委托代理人沈×、被告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诉称,上海市××房屋产权人为李××,李××是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离休干部,2009年12月31日李××因突发脑溢血住院治疗,2010年1月24日去世。李××终生未婚,其父母早已亡故,兄弟也已过世,无法定继承人。
原告与李××是邻居,以干女儿身份从1998年始,照顾李××日常生活。2010年1月2日,李××病重期间,××老干部处二位干部到医院探望李××时,李××明确将上海市××房屋产权给原告继承。1月24日李××去世。同年3月原告发现被告出入于系争房屋内,经询问得知,李××生前曾给被告房屋钥匙,平时无偿帮助李××修理水管、电灯等,准备将系争房出租。为此,原告认为,原告照顾李××十二年,李××生前明确将房屋给原告继承,现起诉要求确认上海市××房屋产权归原告所有。
被告刘××辩称,李××是孤老,被告退休后,经常与李××一起聊天解闷,平时被告为李××进行房屋设施的维修,李××看被告人比较好,则口头承诺等李××去世后,把房屋留给被告。现根据原告提供的材料,原告是享有继承权的。被告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可以继承房屋,被告要求原告给被告一点补偿。
经审理查明,李××于X年X月X日出生,2010年1月24日死亡。李××是××离休干部,终生未婚,其父母早已亡故,兄弟也已过世,无法定继承人。原告与李××是邻居,以干女儿身份从1998年始,照顾李××日常生活。
上海市××房屋产权人为李××。2010年1月2日,李××病重期间,××老干部处吴银官、范胜根到医院探望李××时,李××明确将上海市××房屋产权给原告继承。1月24日李××过世。同年4月原告以诉称的理由起诉来院。
上述事实,由李××的户口资料、火化证明、房产证、居委会证明、证人证言、病危通知书及当事人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本案原告非被继承人李××的法定继承人,可在李××年迈时,原告一直给予李××照顾,李××在病危时明确将其所有的上海市××房屋给原告继承,现李××过世,原告起诉要求继承系争房屋,可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十七第五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坐落于上海市××房屋产权归原告金××所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9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赵文龙
书记员丁娴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