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
被告张某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被继承人司某(2010年6月26日去世)与张某(1981年10月10日去世)夫妇婚后生育子女二人,即本案原、被告,上海市普陀区X村X号X室房屋产权登记在被继承人司某名下,被继承人生前未留有遗嘱,现要求依法继承。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继承人司某名下的上海市普陀区X村X号X室房屋产权归原告张某所有;
二、被告张某放弃上述房屋产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650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