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男。
委托代理人刘杰,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印x,女。
委托代理人顾希希,上海市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0年3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x诉被告印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逸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x诉称,原、被告婚后因为父母之间的事情经常发生矛盾,现被告已回娘家居住生活,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起诉要求离婚。
被告印x辩称,双方之间虽然有矛盾,但是感情尚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要求与原告和好。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之后,于2008年2月16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儿子王xx。恋爱期间及婚初,双方关系尚可。2009年3月,被告与原告母亲因故发生不合,被告遂携儿子王xx回娘家居住。同年7月,在亲属的劝解下,被告回到家中,与原告继续共同生活。2010年1月,被告与原告母亲再次发生矛盾,被告遂离家,与原告分居,期间儿子王xx随原告共同生活。2010年3月11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审理中,被告表示由于原告坚持要求离婚,知道双方和好无望,故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x与被告印x自愿离婚;
二、双方所生儿子王xx随原告王x共同生活,被告印x自2010年4月起每月支付儿子抚养费人民币400元,至儿子王xx18周岁时止;
三、自2010年4月起,被告印x每月可探望儿子王xx2次,每次共同生活1天;
原告王x对被告印x上述探望权的行使有协助的义务;
四、原告王x应于2010年4月15日之前支付被告印x财产折价款人民币20万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王x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周逸敏
书记员汪雯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