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某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丁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瑞中,上海市一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X镇X路X号X幢。
法定代表人蔡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宁军,上海泰吉十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某某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仿冒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25日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某某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倪红霞
审判员杜灵燕
代理审判员沈卉
书记员俞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