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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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郭某某犯故意伤害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嵩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身份证号码:x,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嵩县X村村农民。因犯强奸、抢劫罪2003年5月被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2009年5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2010年2月21日被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2010年3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嵩县看守所。

嵩县人民检察院以嵩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嵩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玉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2月20日晚上,被告人郭某某在与陈XX(另案处理)等人喝酒期间,郭某某让陈XX去给自己的手机充话费,陈XX在大张量贩嵩县店附近的一个商店内为郭某某充完话费后,见到大张量贩嵩县店的女员工石XX等人,陈XX就有意上前搭话,并跟着来到大张量贩嵩县店女生宿舍,该店经理蔡XX闻讯后带保安郭XX等人前去制止,陈XX就打电话给被告人郭XX,谎称自己被大张量贩的保安殴打,接过电话后,被告人郭某某又伙同二个不明身份的人赶到现场,被告人郭某某到现场后即伙同陈XX等人围着蔡XX等人就打,在殴打过程中陈XX用刀将被害人蔡XX戳成重伤。郭XX被打成轻微伤。

2009年12月6日晚上,被告人郭某某伙同刘XX(另案处理)在嵩县黄某大厦附近,因琐事与被害人韩XX发生纠纷,二人殴打韩XX的过程中,刘智XX用菜刀将韩XX的面部砍伤。经法医鉴定韩所受损伤为轻伤。

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举证如下:(1)被告人郭某某供述;(2)被害人蔡XX、郭XX、韩XX陈述;(3)证人张X、于XX、王XX、杜XX等证言;(4)刑事技术鉴定书;(5)相关书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故意伤害他人,并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要求依法对被告人郭某某予以惩处。

经审理查明:

2009年12月20日晚上,被告人郭某某与陈XX(另案处理)等人在喝酒期间,郭某某让陈XX去给其的手机充话费,陈XX在大张量贩嵩县店附近的一个商店内为郭某某充话费后见到大张量贩嵩县店的女员工石XX等人,陈XX就有意上前搭话,并跟着来到大张量贩嵩县店女员工宿舍,该店经理蔡XX闻讯后即带保安郭XX等人前去制止,陈XX就打电话给被告人郭某某,谎称自己被大张量贩的保安殴打。被告人郭某某接过电话后,又伙同两个不明身份的人赶到现场,即伙同陈XX等人围着蔡XX等人就打,在殴打过程中陈XX等人持刀将被害人蔡XX、郭XX致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蔡XX所受损伤属重伤、郭XX所受损伤属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蔡晓XX陈述:

……。2009年12月20日晚上23时左右,自己在大张嵩县店值班期间接到女职工石XX的电话,说一醉酒男青年到女工宿舍闹事,自己就带了四、五个公司保安去处理。走到女职工宿舍二楼平台上,发现一醉酒男青年从女职工宿舍楼上下来,自己问他干啥来,他说找小国辉来,自己说这是女工宿舍哪有小国辉,赶紧下去不准再来。他就愤愤的下楼了,他边下楼边打电话说“国辉,赶紧出来,大张保安打我来。”自己刚到一楼口,见三个男青年向自己冲过来。刚才醉酒那个男青年指着自己向领头那个男青年说:“国辉哥,就是他打我来”。这个被称国辉的人上前左手揪着我上衣领说:“蔡老板,想干啥来”,右手捶了我一拳头,先来醉酒那个男的和另两个男的围着自己打,自己蹲在地上,保安把自己捞起来,感觉身上很疼,被送到嵩县人民医院后转入洛阳中心医院治疗,才得知自己背部被刺了五刀。……。那四个人自己都不认识,当时听说那人叫国辉,与他们无矛盾。

2、被害人郭XX陈述:

……。2009年12月20日晚23时20分左右,自己在大张量贩值班。……。我们刚走到宿舍楼下,看见小郭某带着两个男青年跑到跟起大声问:“谁打了,谁打了。”那男青年指着蔡XX说:“就他。”小郭某等人围住蔡XX说“蔡老板想咋着来”说着就围住打蔡XX,把蔡XX打倒在地上,我们赶紧上去捞,把对方捞开,把蔡XX捞起来,这时有一个男青年到我跟起往我左肩部打了一下,我还了他一拳,我往后退,他又上前往我左肩部打了一下,他们四个人就一块走了。我到蔡XX跟起,发现他被两三个人扶着,隐约看见浑身是血,我感觉左肩部老疼,一摸也流血了,才知道也被用刀刺中了,我们就赶紧来县医院了,蔡XX因伤势重当时转洛阳医院了。……。

3、证人王XX证言:

……。昨天晚上十一点钟多一点,我和我们大张量贩的店长蔡XX等人都还在店内,我们店长蔡XX接了一个电话后对我们几个说有人酒后跑到我们店的女生宿舍,喊我们几人一块过去看看。……。他打完电话也都是一分钟时间,小郭某就带了两个人过去了,刚好蔡XX等人也从女生宿舍楼下来,小郭某上去就骂蔡XX,接着他们四个人就上去打蔡XX。……。这时我看见上宿舍楼的那娃子两只手朝两边一分,接着就朝蔡XX的身上有捅的动作,接连有好几下,我当时就跑到那娃子跟气把他蹬了一脚,这时那娃子就开始去打我,手中挥舞着一把刀子去戳我,直到这时我也看清他手中拿了把刀子。……。这时我才知道蔡XX和郭XX都被戳伤了,我们员工就叫出租车把他们二人送到医院了。……。

4、证人杜XX证言:

……。2009年12月20日晚上11点多一点,我都准备从大张店回宿舍休息,我们的店长蔡XX领着我们店内的郭XX、高XX、石XX、李XX、王XX跑着出来,说是有个男的跑到我们店的女生宿舍。……。等我们下到楼下,就见小郭某一路着两个男青年跑过来,小郭某上去就抓住蔡XX说你是想弄啥来,接着他们四人就打蔡XX,我和郭XX、王XX就也上去和他们对打,对打中我是和小郭某对打,对打中我看见上楼的那男的从下衣口袋掏了一下,接着就见是一把明晃晃的刀子,那男的就持刀从侧面朝蔡XX的腰部戳,接着就听见蔡XX:“哎呀”了一声,我们这边的人都朝蔡XX跟气去,一会儿也不知咋回事王XX起来朝楼上跑了,我们到蔡XX跟气后才知道蔡XX受伤了,这时候对方的四个人都起来跑了,我们慌着把蔡XX送医院时,才知道郭XX也被戳伤了。……。我认识小郭某,他真名叫郭某某,平常都是喊他叫小郭某,他身高约165公分左右,寸发,20多岁,拿刀子戳蔡XX的那男的,也是20多岁,身高约170公分左右,走路有点罗筐腿,打架时听他们的人喊他“昆”,后来我才知道他叫陈XX,另两个也都是20多岁的男青年。……。

5、证人尚XX证言:

……。2009年12月20日晚上11时左右下班,我同科长石XX、陈XX三个女的一同回嵩州市场女宿舍休息,走到厕所边一个小卖部,我进去买来二包方便面,当时有一个男孩子问老板“你给我充话费充上没有”小卖部的老板说:“充上了。”那孩子又问我:“你们是哪来,都穿着红袄老好看。”我们没有理他,他喝酒了,有酒味,我们就掂着我们水壶朝宿舍去,他就也跟着我们说:“你们哪来,长来老嬲,送送你们。”我们也不理他赶快走。他又说:“叫我把你东西拿着送送你们。”我们还不理他,他就有意把石XX挤靠到墙上,我们说你弄啥来,他说:“我送送你们。”我们说:“不用”,并说“上面是女生宿舍,不许男的上去”,他就一直跟到我们女宿舍厕所边不走。我们害怕,科长石XX给店长打电话说了情况我们就回宿舍了,以后情况我就不知道了。第二天上班才听说昨天晚上那娃子把店长给捅伤了。……。

6、证人李XX证言:

……。昨天晚上11点多,店内员工都下班了,我们店长接到女员工石XX打来电话讲:“有一个男的喝酒了一直跟着到女员工宿舍。”店长蔡XX就带领我、王XX、郭XX、王XX、石XX朝嵩州市场女员工宿舍去看情况。……。他对那三娃子说我们打他了,那三个娃子上去就打我们,一个高个子(1.73米)上去踢了我一脚,我上去推了一下,我就看到下楼那娃子从蔡XX背后用刀子捅来二刀,我去扶蔡XX一看手上有血……。这时我看店长伤了,我去叫出租车了,回来时那人都跑了,我们把蔡店长送到医院了。……。对方就四个人,全动手打了,我看见下楼那男的掂来有刀子,伤是他捅的。……。只认识其中一个叫“小郭(国)辉”,其他三人不认识。……。

7、证人石XX证言:

……。昨天晚上(2009年12月20日)23时13分,我们大张量贩下班,我和同事陈XX、尚XX三人离开大张量贩准备回位于嵩州市场内的女职工宿舍休息,我们三人在大张旁边小商店买东西时,见一个20岁左右男青年也在小商店,他醉眼迷迷不停看我们,我们三人没理他往宿舍走,走进嵩州市X胡同,我们发现这个男青年一直尾随我们,距我们三四米,他问我们:“你们去哪里来,让我替你们拿东西吧!你们大张的闺女长来老漂亮”。说着跟上我们,把我挤到墙上,我斥责他:“你干啥来,我们又不认识你”。他稍停了一下,我们就往宿舍楼上上,他又紧跟到宿舍楼上,我们说这是女生宿舍楼不让他进,他强行上到宿舍楼上,我们也不敢开门,在这情况下,我给我们店长蔡XX打电话说了情况,店长说马上就到。听到我们店长们去了,那男青年愤愤地下楼了,我仨女生进宿舍了,后来发生啥事我就不知道了。今天上午上班听说店长昨天晚上被那男青年刺伤了……。不认识那男青年,口音是本地人,二十来岁,有1.65米左右,不注意他衣着。……。

8、证人郜XX证言:

……。2009年12月20日晚上大概11点多钟,我们都还在店内没下班,我们店长蔡XX接了个电话,对我们说女生宿舍进了个男的叫我们一路过去看看。……。过了约有1分钟就跑过来三个人,上来就骂蔡XX,接着刚来的那三个人还有上楼梯的那人都去打蔡XX,他们四人打蔡XX。……。我就扭过头去看,见上楼梯的那孩子手中刀光一闪,接着他就朝蔡XX的后背接连戳了好几下,我听到蔡XX惨叫了一声,我就赶忙跑到他跟前扶住他,我扶住他后立马感觉到他后背粘糊糊的,我知道那是血,几乎在同时我们的同事有好几个也跑到跟前,戳蔡XX的那人就跑了,在把蔡XX送上出租车去医院时,才知道郭XX也被戳伤了。……。

9、证人陈XX证言:

……。2009年12月20日晚上11点左右,我和同事石XX、尚XX下班一路着回位于嵩州市场内的宿舍。……。我们感到老害怕,石XX就给我们店长蔡XX打电话说了情况,打完电话我们就回宿舍了,当我们进宿舍时那男的还在楼梯内站着,后来发生啥事我就不知道了。直到第二天上班才听说蔡XX还有我们店的郭XX被跟我们上楼的那娃子戳伤了。……。

10、证人石XX证言:

……。2009年12月20日晚上,大约11点钟,我和郭XX、郜XX、杜XX、蔡XX、王XX收拾完店门,准备回去休息,蔡XX接了一个电话。……。这时我们正在下楼,大约一、二分钟,小郭某领了三个年轻人到我们跟气,问那人谁打他的,那人一会说是光照打他了,一会又说是晓X打他了,小郭某他们就去打晓X,我们几个人就赶上去拦,我见晓X倒在地上,身上有血。……。上女宿舍楼的那人跑来,我们去撵他,他手里拿了一把刀子乱舞扎,我们不敢往跟前去,他就跑了,我们回来把晓X扶起来,小郭某他们三个人也起来走了,我们就把晓X送到县医院,到医院后我才知道郭XX也受伤了,之后我们就打110报了案。……。我只认识小郭某,拿刀子那人有一米七左右,拿刀子那人是在女宿舍闹事那人。……。

11、证人刘XX证言:

2009年12月20日晚上天很冷,我门市的门半关着,当晚23时15分左右,一个20岁左右男青年到商店给手机充话费,他给我说了手机号,充了十元钱,这时大张量贩两个女服务员买方便面,这男青年不停看那女服务员,我闻见那男青年身上很大酒气,在我商店摇摇晃晃来,我还说他会是喝酒了,那个女的买了方便面出去了,这男青年也跟着出去了,我在店内关门睡了。……。二十多左右,个子有1.70米左右,本地口音,我不认识,别的特征我不记了。……。

12、被告人郭某某在开庭审理时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2009年12月6日晚上,被告人郭某某伙同刘XX(另案处理)在嵩县黄某大厦附近,因琐事与被害人韩XX发生纠纷,二人在殴打韩XX过程中,刘XX用菜刀将韩XX的面部砍伤。经法医鉴定韩XX所受损伤属轻伤。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韩XX陈述:

……。那天晚上大约7点多钟,我给闫XX打手机,她说她在外面吃饭,我说算了。过了一会儿,她给我打手机,我说我在黄某大厦处,她说她来找我玩,让我在那儿等她。到了约8点钟,等的时间长了,我就又给闫XX打手机,接通后对方没有讲话我直接就问:“你来不来”电话中刘XX说:“你谁了”我就问:“闫XX来”他说:“没在这儿,你是谁了”我就问他是谁了,他就说:“你是公安局的吧,蛋子,你是巡警队的吧”他在电话中就骂开了。我说:“你再骂一声”然后他就问我在哪儿来,我说我在黄某大厦,他说:“你等着,弄死你鬼孙!”。一会儿,闫XX从北面一个人过来了,我们正在黄某大厦东南角处说话。约两分钟后,从西面过来几个人,其中一个喊道:“韩XX”我就扭过脸,还以为是朋友叫我呢。一看不认识。(后来知道叫郭某某、刘XX),郭某某和另外一个人过来拉住我往黄某大厦前面拉,我不去。刘XX说:“蛋子,你公安局的吗,多恶来”我说:“你说这啥意思”刘XX、郭XX还有一个娃子(我叫不上名字)三个人开始对我拳打脚踢我被弄倒在地上。我从地上起来后,他们三个人又追着我打我,推搡着把我弄到报亭后面,郭某某和另外一个娃子一个人架我一只胳膊拉着我,刘XX从身上拿出切面刀朝我脸上砍了一刀,我就用力挣脱跑了。……。

2、证人张X证言:

……。那天晚上约八九点钟,我和郭某某、于XX、牛XX四个人在大张后门吃饭,吃饭中说吃完了去唱歌。后来郭某某出去接了个电话后,进到屋里说:“走,去那边有点事。”我问他啥事,他说没事。刚从饭店出来,过来一辆出租车,我们四个人上到出租车上,郭某某说往前走。走到半路上,刘XX上到出租车上。走到黄某大厦正门前,他说停,我们五个人下了车,我看见黄某大厦东南角处也有几个年轻娃子,我就感觉到郭某某是想来打架,我也不想参与,就走在后面。郭某某和刘XX就上去和一个穿着制服的娃子发生争执,双方对骂,后来郭某某和刘XX把那娃子往报亭后面拉,郭某某将那娃子推到地上,我看他们真动手打,就上前去劝,那娃子从地上起来后,刘XX不知道从身上什么地方拿出一把刀,砍到那娃子脸上,那娃子当时脸上就流很多血,他捂住脸就往派出所方向跑了,我们五个人坐出租车到北店街,都下车了,我一个人回家了。……。我没看太清楚,应该是把做饭用的菜刀,农村都说叫切面刀。……郭某某和刘XX打了,别人打没打我不注意,我没有打。……。

3、证人于XX证言:

……。2009年12月6日晚,我和郭某某、张X三个人去同一首歌唱歌,走到黄某大厦门前我看见巡警队一个姓韩的孩子,郭某某看见他兄弟刘XX也在,我问姓韩的孩子是咋着的,他说因为一个闺女他们想打架,我说都是熟人并捞着姓韩的孩子叫他走。他还没有走,郭某某上去把姓韩的孩子夯倒在地上,姓韩的从地上起来后,郭某某和刘XX捞着姓韩的孩子捞到报亭后面,刘XX用刀朝姓韩的脸上砍了一刀,然后刘XX、郭某某就跑了,姓韩的孩子也跑了,我和张X就去同一首歌唱歌了。……。

4、证人闫XX证言:

……。今天晚上8点多钟,我在饮食城吃饭,刘XX给我打电话让我去大胖火锅店吃饭。我到后他和他的十来个朋友已经出来在门口,然后他的朋友开着面包车我们一块到何村乡窑北坡的桥上玩。玩了一会,我要走的时候刘XX拿着我手机不叫我走,当时我就走了,刘XX还拿着我电话,随后我就来县城黄某大厦报亭处见到韩XX和另外他的三个男朋友。韩XX就对我说:“我给你打电话刘XX接住电话了,俺俩人发生了争吵,刘XX扬言要来黄某大厦找我”。过来大概四、五分钟刘XX和另外两个人从交通局那边走着到我们跟前,当时刘XX问我要电话不要,并很恼火的将我的电话摔到地上,紧接着他们三个人二话不说上去围住韩XX打。和刘XX一块的两个男的用拳头朝韩XX的身上乱打,在打的过程中刘XX从身上拿出来一把切面刀朝韩XX的脸上砍了一刀。后来我们在场的其他人将双方捞开,韩XX被砍伤后就朝派出所方向跑了。……。

5、证人范XX证言:

……。今天晚上9点30分左右,我和龙X、韩XX、丹X、还有一个我不认识的男孩子五个人在黄某大厦东边的十字街说话玩,然后过来一群娃子,有四、五个人,其中有两个啥也没有说上去捞住韩XX,把韩XX捞倒在地下,又把他电话摔了,之后把韩XX捞到黄某大厦门左边的报亭后边,其中有一个孩子从屁股后边的布袋里拿出一把切面刀朝韩XX的脸上砍一刀,亚X挣开就跑。……。

6、证人李XX证言:

……。接着丹X从白云商厦方向过来,丹X过去有十四、五分钟,刘XX等七八个人从车站方向过来,问我们谁叫韩XX,韩XX说他叫,刘XX就上去捞着韩XX,两个人撕拽在一起,到报亭后面刘XX从屁股口袋里掏出一把切面刀砍到韩XX的脸上,韩XX往派出所跑。……。

7、证人张XX证言:

……。从交通局方向过来三个男的,他们到我们跟前后就和韩XX发生争吵,我们其他人就赶紧捞,接着对方有人将我拉到一边,他们三四个人把韩XX推到报亭后面拐角处,动手打韩XX,打了一分钟左右,我看见韩XX用手捂着脸朝派出所方向跑,对方三个男子朝车站方向逃跑。……。我当时看见韩XX用手捂着脸朝派出所跑,今天上午去县医院见韩XX的脸被人用刀砍伤。……。

8、刑事技术鉴定书:

以证实被害人蔡XX的损伤属重伤;被害人郭XX的损伤属轻微伤;被害人韩XX的损伤属轻伤。

9、抓获证明:

以证实2010年2月21日,嵩县公安局第一责任区刑警队侦查人员在市局技侦支队的大力配合下,在洛阳市涧西区X路一商店门口将涉嫌寻衅滋事的犯罪嫌疑人郭某某抓获。

10、发破案证明:2009年12月20日晚,嵩县公安局第一责任区刑警队接嵩县大张量贩保安王XX报案称:2009年12月20日23时许,陈XX酒后到大张女生宿舍闹事,遭到大张嵩县店经理蔡XX等人的制止,陈XX纠集郭某某等人将蔡XX用刀刺伤。接报后该队立即展开调查,经侦查陈XX、郭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该局展开对陈XX、郭某某抓捕工作。2010年2月21日,在市局技侦支队的大力配合下,该队侦查员在洛阳市涧西区X路将犯罪嫌疑人郭某某抓获。经审讯,郭某某对2009年12月20日晚伙同陈XX等人殴打蔡XX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案件告破。

11、(2003)嵩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

以证实被告人郭某某因犯强奸、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2000元。

12、(2009)豫南狱释字第X号释放证明书:

以证实被告人郭某某因强奸罪于2003年5月6日经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2000元。于2009年5月11日刑满释放。

13、被告人郭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符,可相互印证。

上述证据均来源合法,且能够相互印证,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郭某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但其在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郭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21日起至2016年2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阎红军

审判员程长亮

代审判员赵海方

二O一O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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