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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普天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一审行政裁定书(2003)一中行初字第422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一中行初字第422号

原告南京普天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开发区爱立信西侧一幢。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某某,南京君陶专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曹力,南京海浪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专利复审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钟某,专利复审委员会行政诉讼处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林某,专利复审委员会行政诉讼处审查员。

第三人ADC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美国明尼苏达州明内通卡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威廉·J·卡多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孟霆,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北京华进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原告南京普天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3年3月19日作出的第X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X号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03年6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第X号决定的相对人ADC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04年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南京普天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沈某某、曹力,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林某、钟某,第三人ADC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孟霆出庭参加了诉讼。庭审后,原告于2004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普天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南京普天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赵静

代理审判员苏杭

代理审判员赵明

二OO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董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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