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阿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阿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46岁,住(略)。
被执行人:阿城市骏荧造纸厂,法定代表人:陆野平。
张某与阿城市骏荧造纸厂劳务纠纷一案,阿城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4年8月17日作出了劳仲案字(2004)第X号仲裁裁决书,权利人张某于2004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陆野平现下落不明,造纸厂设备以被另案查封,现无执行条件。经申请人申请,本院向其发出债权凭证,凭证载明:截止2004年10月20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本金及利息488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260元。
据此,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确无履行条件,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张某申请执行阿城市骏荧造纸厂劳务纠纷一案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孟秀萍
审判员李春海
审判员王学峰
二00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