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某
被告戴某
案由所有权确认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坐落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产权归被告戴某所有;
二、被告戴某于本调解生效之日给付原告任某人民币x.89元(其中本调解生效之日给付人民币x元,余款于2010年10月15日前付清);
三、若被告戴某于2010年10月15日前未付清余款人民币x.89元,则应支付原告任某滞纳金人民币x元;
四、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评估费人民币63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原告预付)。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x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213.5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原告预付)。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玉丽
审判员张莹
代理审判员刘怡文
书记员吴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