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仝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2006年5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06年7月11日刑满释放,同年9月4日因盗窃被驻马店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零六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4月23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驿城分局刑事拘留,2009年5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押驻马店市看守所。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仝某某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仝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仝某某在驻马店时驿城区X乡X组X号,将在院租房居住的被害人胡某某的一辆北京新日牌电动自行车盗走,销赃得款挥霍。经驻马店市驿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新日牌电动车价值为189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胡某某陈述、证人许某某等人陈述、驻马店市驿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仝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89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仝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23日起至2009年8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贾红
二00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王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