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郭某某,系失踪者林某发之妻。
申请人林某甲,系失踪者林某发之女。
申请人林某乙,系失踪者林某发之子。
上述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黄某存,山东黄某存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郭某某、林某甲、林某乙要求宣告林某发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公开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10年5月2日,“闽平渔x”船与“x”轮在连云港外海域发生碰撞而沉没,林某发为“闽平渔x”船的船员,在海难中失踪,至今下落不明,已不可能生存。据此,申请人于201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林某发死亡。
经查,林某发(当事人身份信息略)。2010年5月2日,“闽平渔x”船在连云港外海域与“x”轮发生碰撞,“闽平渔x”沉没,船上12名人员失踪。事故发生时林某发正在“闽平渔x”船上工作。连云港海上搜救中心出具证明,确认林某发在此次事故中遇险失踪,已无生还可能。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0年8月26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林某发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林某发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林某发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且有关机关已证明其无生还可能,现寻找林某发的公告期间届满,符合宣告死亡的法定条件。申请人向本院提出宣告林某发死亡的申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林某发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钱旭
书记员林某